ST实华回应股东质询:信沃达海洋股权登记纠纷和决议效力纠纷事项已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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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实华回应股东质询:信沃达海洋股权登记纠纷和决议效力纠纷事项已有效解决
2023-12-16 11: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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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5日晚间,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名实华”、“ST实华”或“公司”)发布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股东质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称,信沃达海洋股权登记纠纷和决议效力纠纷事项已有效解决。

  ST实华公告截图
  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的《股东质询函》【投服中心行权函(2023)96号】(以下简称“《质询函》”),就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北京宏达万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万基”)出售北京信沃达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沃达海洋”、“标的公司”)45%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补充协议议案事项,投服中心对交易对方是否能够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交易价款、过渡期损益安排的事项行使股东质询权。公司收到《质询函》后高度重视,组织人员就《质询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核查分析,现说明回复并公告如下:
  问题一:明确交易对方履约保证措施
  2023年6月公司出售信沃达海洋45%股权时约定,交易对方宏达万基在10月26日前支付完毕全部对价34,200万元,但宏达万基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完毕,本次补充协议变更为宏达万基在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全部对价。目前公司因信沃达海洋股权登记纠纷和决议效力纠纷对其提起诉讼,根据公司公告的诉讼情况,纠纷争议点尚未得到解决。请公司明确交易对方宏达万基支付交易对价的前提是否为上述纠纷得到解决,若宏达万基在12月31日前仍未支付交易对价,公司拟采取何种措施来保障茂化实华利益不受损害。
  公司董事会回复:
  一、标的公司的相关诉讼解决情况不是本次交易对价支付的前置条件
  (一)信沃达海洋股权登记纠纷和决议效力纠纷事项已有效解决
  在茂化实华出售信沃达海洋45%股权过程中,信沃达海洋当时登记的名义股东宁波西丰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向公司主张优先购买权。宏达万基获悉此信息后于2023年8月25日向公司送达了《关于股权交易相关事宜的函》,认为以上因素将对标的股权能否直接变更到宏达万基名下产生实质性影响,宏达万基基于交易安全,要求中止《资产出售协议》的履行,或通过补充协议对付款及股权交割时间予以适当顺延1-2个月。
  公司对宏达万基单方主张的“不安抗辩权”不予认可,但考虑到信沃达海洋其他名义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客观事实,且该事实对上市公司与宏达万基之间的股权交易确实产生了一定影响,为尽快推进交易,公司与信沃达海洋的实际股东深圳市牵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牵复”)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茂化实华将所持信沃达公司45%股权转让给北京宏达万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议案,并向法院提起股权登记纠纷和决议效力纠纷诉讼。
  目前,信沃达海洋名义股东宁波西丰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北京广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计持有信沃达海洋15%的股权已还原登记在实际股东深圳牵复的名下,相关股东会决议已生效,深圳牵复同意公司转让信沃达海洋45%的股权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因此,信沃达海洋股权登记纠纷和决议效力纠纷事项已经解决,也不存在法律纠纷问题。
  (二)本次交易的价款支付未设置前置条件
  根据《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的约定,宏达万基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本次资产出售全部对价34,200万元。双方未就本次交易价款支付设置前置条件。
  二、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公司所采取的措施
  (一)公司在收到全部股权转让后才需履行资产交割义务
  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7.1双方同意,甲方(茂化实华)收到补充协议约定的全部股权转让款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标的资产(对应标的公司45%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上述约定,宏达万基需先履行股权转让款的全部支付义务,茂化实华再办理相应标的资产交割手续,不存在已交割股权,但无法收到股权转让款的风险。
  (二)已明确约定宏达万基的违约责任
  《资产出售协议》及补充协议就宏达万基的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具体如下:
  “12.3乙方(宏达万基)未在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的,甲方(茂化实华)有权解除《资产出售协议》,并直接没收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如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覆盖甲方的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主张赔偿责任。”
  宏达万基已于2023年6月28日向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履约保证金。根据违约责任的约定,若宏达万基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茂化实华有权解除《资产出售协议》,并直接没收宏达万基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如宏达万基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覆盖公司的损失的,公司可继续向宏达万基主张赔偿责任。
  综上,公司已通过资产交割时间点的安排、履约保证金、违约责任等措施为公司合法利益提供有利保障。
  问题二:说明过渡期损益安排合理性
  公司出售信沃达海洋45%股权时约定,信沃达海洋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收益或亏损均由宏达万基按照45%的受让股权比例享有或承担。本次补充协议未变更上述过渡期损益安排,两名董事于审议补充协议的董事会上对此提出反对意见,引发舆情关注。请公司说明由宏达万基享有或承担过渡期损益的合理性以及是否有利于维护茂化实华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回复:
  一、茂化实华出售资产的过渡期损益归属法律上没有强制性规定,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具有商业合理性,符合商业惯例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中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作为主要评估方法的,拟购买资产在过渡期间(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等相关期间的收益应当归上市公司所有,亏损应当由交易对方补足。具体收益及亏损金额应按收购资产比例计算。”因此,在资产购买中,基于收益法评估定价的,拟购买资产在过渡期间的损益归购买方所有,符合监管要求。同时,上市公司在出售资产中,拟出售资产采用收益法评估定价的,约定拟出售资产在过渡期损益归属交易对方所有,亦符合交易惯例和上述监管要求。
  《补充协议》磋商之初,茂化实华则提出对《资产出售协议》的过渡期损益归属进行调整,但交易对手宏达万基则坚持继续沿用《资产出售协议》的规定,要求过渡期损益归交易对手。茂化实华考虑到,本次交易以收益法确定最终评估结果,且以该结果作为定价依据,定价公允;同时,交易定价中已经考虑到评估基准日后标的公司的收益,因此约定过渡期间产生的收益或亏损归交易对方所有亦符合理论依据;且目前市场上不少的上市公司也采取过渡期损益归交易对方所有交易方式,符合市场上商业惯例。
  二、双方尽快推进交易,化解茂化实华即将面临信沃达海洋持续经营合法性风险以及商誉减值等重大风险,符合茂化实华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在《补充协议》商业谈判过程中,交易双方对于“宏达万基单方主张的不安抗辩权、上市公司主张的过渡期损益归上市公司以及宏达万基支付逾期支付的滞纳金”等事项存在争议,交易双方谈判陷入僵局。鉴于当时信沃达海洋的土地使用权即将到期,上市公司出售信沃达海洋控股权具有极高的时限性。因此,尽快推进交易,及时化解上市公司即将面临信沃达海洋持续经营合法性风险以及商誉减值,甚至退市的风险,让上市公司尽快摘帽,走上良性发展道路,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综上所述,茂化实华已就“过渡期损益归茂化实华”等事项向宏达万基提出主张。茂化实华、宏达万基作为平等市场主体,交易双方未能就过渡期损益归属达成一致意见。综合考虑茂化实华面临的诸多风险,以及本次交易定价公允、过渡期损益归属等相关安排符合监管要求和商业惯例等因素,茂化实华与宏达万基尽快达成《补充协议》,尽快推进交易,符合茂化实华及全体股东的现实及长远利益。
(文章来源:读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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